近几年,媒体报道了“毒韭菜”、“毒大蒜”、“毒辣椒”、“毒花生”、“毒西瓜”、“毒生姜”、“毒苹果”、“毒葡萄”、“毒豇豆”、“毒黄瓜”等事件,农药残留成了万恶之源,农产品质量安全不断被推上风口浪尖。这里面有葡萄使用避孕药的虚假报道,有草莓含有乙草胺超标、苹果在农药里长大的不严谨报道,有采摘花生中毒死亡的谣言报道,有韭菜、西瓜中毒的夸大报道等。这些报道提高了人民对农产品安全的关注,引起了主管部门的重视,但是,由于农业生产的复杂性、季节性和多样性,很多媒体记者并不懂作物栽培专业技术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程序,报道出来以后,引发消费者的恐慌,特别是鲜食农产品,卖不出去,就报废了,产业遭殃,农民损失惨重。据报道,草莓乙草胺事件对昌平草莓产业的影响颇为严重。经统计,自事件发生半月,全区6,000栋草莓日光温室已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2,683.26万元,观光采摘游客骤降了21.33万人次。同时,山东、辽宁、河北、浙江等地种植草莓的农民损失惨重。后来,北京市农民对报道媒体提起民事诉讼,最后法院调解,双方和解解决。
可见,报道事件受到损伤最大的是农民,谁来承担这个责任?报道媒体说,我是在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报道,如果食品安全不报道是我的失职,因监督而报道被告上法庭,我也很冤枉。政府部门说,我们组织了监督抽检,权威专家进行了辟谣、解答、回复,该做的都做了,我们尽力了,群众不信任的思维定势难以改变,市场冷淡的局面难以扭转。大众说,你们说的对与不对我懂与不懂无所谓,但是我可以不买,草莓不是必须吃的食品,可以不吃。农民说,我没有惹谁,没有一点错,受损害最大的是却是我,眼看到成熟的草莓烂在地里,没有人来采摘、购买,没有得到一点赔偿,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
这里我们需要反思,一是农产品生产专业技术性很强,媒体报道在涉及民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时,是否可以随意报道,不承担责任。对于食品有安全隐患,媒体有其监督属性,更应该实事求是的报道。对农产品监督抽查是政府部门的职责,媒体没有任意抽样检测报道的权利,媒体对农产品安全事件报道没有法定的责任豁免权。二是食品监管部门、农业部门对农产品抽检,应该抽与质量问题发生地同一批次至少同一产地的样品,才有说服力。三是检测单位必须有农产品质量检测的相关资质,检测中样品不能受到污染,检测人员必须要有资格,检测设备必须符合要求,还要分析是否存在检测的假阳性,如果要复检,最好送部省一级权威检测机构进行。
新闻单位要尽力避免报道在技术上出现瑕疵和虚假。新闻记者毕竟是搞技术的,他们的分析和把握事件真相的判断力有时会出现偏差。比如最近网上流传的记者采访一个卖有核葡萄的经销商说“无核葡萄是打了避孕药生产的,大人小孩都不吃”的视频,这是典型的损人利己的无知瞎说,记者和编辑如果懂一点农业技术,就知道无核葡萄不是打避孕药而生产的;避孕药对葡萄生产没有任何作用。但是,就是这几句话,今年种植无核葡萄的农民遭了殃,盛产的葡萄销售量只有以前的十分之一,而且价格掉了三分之一。同行出冤家,采取不正当手段打压对方接受采访,记者被蒙骗,网站也为了点击率大量转播,可是种植葡萄的农民都成了受害者,“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农民之所以最易受伤害,一是农民没有维护自身权益的组织。国外维护农民利益的是农会,农会很有地位和权威,包括生产资料、资金、生产和产品销售都管,与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话,增强农民的势力。而中国没有农会,农民本来就是弱势群体,一盘散沙,分散生产经营,又没有一个组织替农民说话。二是农民维权意识淡薄。没有足够的维权意识,明知道受到伤害,由于不懂法,一提到打官司,常常会有很多顾虑,怕输,怕承担费用,各自为阵,习惯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不敢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三是农民习惯有事找政府上访维权,忽视法律维权途径。农民遇到问题找政府,当地政府害怕得罪新闻媒体,反而找来更多的麻烦,所以,就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农民也就不好采取法律行动维权。四是农民没有“领头羊”。农民之间类型多,差别大,素质参差不齐,关键时候没人站出来牵头,新闻单位惹不起,躲得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所以,农民只能是最易受害的“冤大头”。
总之,农业利润率低、生产风险大、农村不富裕、农民艰辛伤不起,各路媒体在报道农业负面新闻时一定要认真负责对待,善待提供吃穿用产品的农民,一旦农民拿起法律维权的武器,错误报道的媒体也是赔不起的。
总之,农业利润率低、生产风险大、农村不富裕、农民艰辛伤不起,各路媒体在报道农业负面新闻时一定要认真负责对待,善待提供吃穿用产品的农民,一旦农民拿起法律维权的武器,错误报道的媒体也是赔不起的。